时间:2024-06-24 19:53
一、公司可以补交多久的社保
若贵企业有需对员工进行长达两年之久的社保补充性缴纳要求,那么就必须依靠社保代理机构来完成相关的补缴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规定——《社会保险法》,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上报其应该承担的社保费数额的话,采取的措施便是以用人单位上个月份缴费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作为应缴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二、公司可以补签劳动合同吗
公司具备补签劳动合同之法律资格。
首先,只要补签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中效力性的禁止条款,它便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公信力。
其次,当公司有必要对之前未能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补充限定时,应明确表述为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将从建立劳动关系的那一天作为合同期限的起点。
尽管在严格意义上讲,公司应在劳动者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之内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在后续补签的合同时,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日作为起点,这一行为应该被看作是劳动者和公司经过充分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其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者和公司未签署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之前的劳动关系持续期内仍然生效,这种情形下的行为应当被理解为公司对于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的追认行为。
这样的追认行为使得虽然在此之后双方仍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之前存在的劳动关系却依旧能够得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和责任的调整和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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